无锡电子工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08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电子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社会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社会团体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社会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理事 。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二。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